问题 | 当事人约定的流质条款是否有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事人约定的流质条款是无效的,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流质条款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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