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罚则适用条件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合同当事人有定金约定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适用定金罚则:
(一)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认定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一种观点认为,交付定金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交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此类情况不适用定金罚则,只需偿付违约金即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付定金的一方交付了定金,虽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交付,但只要接受定金一方未提出异议并接受定金,即也是给对方一种保证履行合同的明示,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新的要约与承诺,原合同仍然有效,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仍要适用定金罚则。 (二)主合同须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主合同无效或都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三)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广义的不履行也包括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