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约定解除与任意解除在法律上主要有哪些不同之处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约定解除与任意解除之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任意解除为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由当事人所做出的一次性解除约定,该解除系针对已经实际产生并需解除合同的特定状况而作出的决议; 相较而言,约定解除则是在合同签订之际便已明确设置可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及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 其次,任意解除乃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确定合同解除的方式方法,因此必定导致合同的解除; 然而,约定解除并不必然引发真实意义上的合同解除,因为可能因为解除合同所需条件未达成就,导致合同继续保持有效。 再者,任意解除并非必须以一方违约作为前提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解除合同; 而约定解除则通常约定在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之时,赋予另一方相应的解除权利。 最后,任意解除属于双务合同解约行为,其解除原因源于双方协商议定; 相对地,约定解除则多为单方面解除行为,即多为某一方当事人依法依规提起解除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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