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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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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失踪概述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或者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认定并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应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宣告失踪首先要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事实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即公告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并不产生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只是改变由于失踪而使民事关系不稳定的状况。当该公民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4、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三、宣告失踪的程序

(一)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民法通则》规定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三)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宣告失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 推定又将给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影响。所以,为了充分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判决建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

(四)判决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四、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失踪后,如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宣告死亡所需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依法宣告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 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 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失踪后,如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宣告死亡所需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依法宣告死亡。

五、宣告失踪的撤销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被撤销宣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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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