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处分权人签署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此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境。
当无权处置者所签订的租赁协议被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时,其性质就成为此类合同的代表。 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未经有权之人的认可或同意,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处分她人的财产; 但是在相关人员的批准之后,或是在签署合同并获得临时代理所有权后,所缔结的租赁协议将被认为是有效的。 然而,若是未获得相关人士的承认或是拒绝接受此交易,那么该租赁协议就是无效的,并且必须负担赔偿相对于人所遭受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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