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买卖交易活动中,出卖方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首先,必须交付标的确物。 作为买卖合同中的首要义务,也是让买卖合同得以达成并实现的核心环节,交付标的物是出卖方必须严格遵守的职责所在。 而对于标的物的设定,可以选择现实交付的方式,亦或是通过观念交付等间接途径进行。 具体到现实交付上,便是将标的物直接交给买受方,使其实际控制; 至于观念交付,则包括了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以及简易交付三种方式。 其次,出卖人还需要负责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完整地转移给买受方。 购买者的真正诉求在于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无条件且彻底的转移给买方是出卖方不可推卸的又一项重要职责,这也是区分买卖合同与其他涉及财产转移占有的合同之间最本质的差异性质之一。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出卖方须承担由于标的物存在之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产生的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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