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处理涉及合同无效问题的事宜,我们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确认返还范围的善恶原则。 如果占有者是基于善意取得财产权的话,那么他们只需将原始物品归还给权利人即可,但如果已经对该物品进行了使用,则需要赔偿相应的使用费用给权利人。 相反地,若占有者并非善意,即恶意占有,则需返还初始物品及其衍生利益,或者承担相应的使用费用。 2、禁止恶意抗辩原则。 这是指在处理合同无效事项上,不得以恶意作为理由提出争议或者抗辩,因为这种行为明显违背公平责任原则。 3、不使过错方得益原则。 在发生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的合同纠纷中,若其中一方事实上能够从合同无效局面中获得某种实际利益,即使我们适用禁止恶意抗辩原则,仍然可能会出现第三方对合同效力提出争议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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