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靠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挂靠设定之下,施工合同无效,原因在于挂靠并非正式的法律关系或制度体系。
相反,它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遍存在,本身并非法定制度;只有针对其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法律才有规定和处置。 因此,挂靠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个是由于双方的协议而确立的事实挂靠关系; 另一个则是经过法律约束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正因如此,挂靠属于非法行径,必须视为无效。 在遵循相关法律原则时,例如在挂靠施工的实际案例中,依照“名不符实”的准则,我们需要承认名义上的承包者即为被挂靠方,然而真正的施工者才是挂靠方,因此应该依据实际的事实合同关系来处理问题。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之规定。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情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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