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有任何一方在提供格式条款的过程中试图规避法律责任、加重相对方的义务负担、排除相对方享受主要权利之可能性;
同时,该格式条款亦符合了合同无效的种种情势; 再者,当格式条款中所包含的免责条款可能导致相对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是因为故意或严重疏忽而使相对方蒙受财产损失时,这样的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及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上,倘若经营者选择运用格式条款进行交易,且并未对相关条款予以显著提示以帮助消费者理解,同时这些条款却又排除了或限制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或者是擅自减少或免除了他们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无疑将会被视作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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