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但交付地点未明确,如何解决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一个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一个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一个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一个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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