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负债时股东能否退股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诸位分享我所学到及理解到的知识。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的是,任何公司的债务都应由公司本身负责承担,届时,若股东始终严格遵循并切实履行其本身所担负的出资责任,则公司负债对股东的退股行为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基于此种情形下,广大股东仍然能够选择透过进行股票转让这样的途径来实现退股的目的。 股东作为股份制公司的重要出资方或者我们通常称之为的投资者。 从股东主体身份这个角度来看,其主要分为两大类别,即机构股东以及个人股东。 所谓机构股东,指的便是那些享有股东权益的法人实体和其他非盈利性组织。 这其中便涉及了各个类型的公司,涵盖了各种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和基金等各式各样的组织和机构。 而谈到个人股东,他们就是普遍意义上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所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尊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公司的内部章程; 其次,要定期且足额地进行出资支付,严禁在出资过程中出现抽逃出资的情况; 再者,股东应该谨慎使用其自身所具备的权利,不要因此侵犯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 紧接着,同样需要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免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其他规定的职责也同样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与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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