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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输血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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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的疾病

输血或血液制品都有传播疾病的危险,常见的有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艾滋病、巨细胞病毒感染、梅毒、疟疾、EB病毒感染、黑热病、回归热、丝虫病和弓形体病、成人嗜T淋巴细胞白血病病毒等。所以,在决定给患者输血前,要认真权衡,谨慎决定。

常见的感染疾病有:

(1)肝炎。病毒性肝炎由多种不同类型的肝炎病毒引起,是目前世界和我国流行最广泛且十分严重的传染病。是输血常见的并发症。主要有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尤其是丙型肝炎(约占输血后肝炎的90%以上)。

(2)艾滋病。艾滋病的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一种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传染病和免疫缺陷性疾病。病原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传播途径主要有:(1)性接触;(2)静脉注射毒品;(3)输用HIV污染的血液或制品,移植感染者的器官、组织;(4)母婴传播。 输血引起的艾滋病的临床表现同一般艾滋病一样复杂而严重,病毒累及所有器官,死亡率极高。其潜伏期短者6 个月,长则10多年。其感染早期有50~70%的感染者无明显症状,成为HIV携带者,危害更大,远远大于有症状者。

(3)梅毒。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献血者患有梅毒,并处于梅毒螺旋体血症阶段,献出的血液被输用后可以传播梅毒。输血传播梅毒的潜伏期为4周到5个月,平均为9~10周。感染者常见的症状是典型的二期梅毒丘疹。虽然我们使用的血液对献血者进行了梅毒检测试验,但由于(1)第一期梅毒的早期(此时螺旋体血症十分明显)血清学试验常是阴性;(2)与梅毒螺旋体检测方法和试剂的敏感程度有很大关系,所以仍存在输血后传播梅毒危险。

(4)巨细胞病毒感染。巨细胞病毒(CMV)感染以输血最为多见。多发生在免疫功能低下的受血者,如早产儿、低体重儿、先天性免疫缺陷、肾移植和骨髓移植者,且随着输血次数增多、量增大而感染率越高。库存血液中,CMV的存活时间不长,输用库血比新鲜血的感染机会小。

(5)疟疾。疟原虫可存在于各种血细胞和血浆、冷沉淀中。患过疟疾的人,体内或血中可能仍带有疟原虫,其血液仍可能传播疟疾。经输血传播的疟疾通常约在输血后1周至1个月内发病,也可短至1日长至60日。

(6)其他输血相关疾病。成人嗜T淋巴细胞白血病是发生于成人T淋巴细胞中的特殊类型的白血病,由嗜T淋巴细胞白血病病毒Ⅰ型引起,可通过输血传播。目前主要流行区有日本南部的九州地区,加勒比海地区和非洲的尼日利亚北部地区。我国福建省沿海、粤东地区有小流行区,其他地区也有散在小区域发病病例。弓形体病是由于弓形体引起的一种细胞内寄生、人畜共患的流行性传染病,多为隐性感染,但能引起多系统损害。易通过皮肤黏膜和胃肠道感染,但也能通过输血、器官移植、胎盘传播。

临床输血中应如何防范输血感染?

在临床输血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做到:(1)能不输血的尽量不要输血。 (2)可不输全血的,尽量不输全血。 (3)可不输新鲜血的尽量不输新鲜血。 (4)大力开展成分输血,做到有目的用血。

在临床输血操作中做到: (1)不能随意打开血包(血袋)以避免污染。绝不能为追求快速输血而用开放瓶输血,或因血袋内“白膜”堵塞输血器插针在病房开血袋,用开放式漏斗和消毒纱布过滤血液于开放瓶输血应当禁止。 (2)血液应可以回温后再输,必要时可加温,但不能超过37℃。 (3)禁止把任何药物直接加入血液内一同输注。

输血感染的归责原则

随着输血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医疗救助方法普遍应用于临床,因输血感染疾病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该类案件因病情潜伏期长、致病因复杂、举证困难、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等原因,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审理的难题。处理该类案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对此众说纷纭,难以达成统一的共识。

20107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有人说该条规定是将"血液"视为"产品"的依据,输血感染疾病的案件应适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是对受血者最有利的保护原则,但目前不被主流所接受,近几年实践中很少采用。

无过错输血感染

无过错输血感染,主要是指患者自身并无过错,采供血机构及医疗机构亦系依法依规完成采供血及输血操作流程,这种情况下患者在使用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患上了经血液传播的疾病。无过错输血案件中致害的原因大多是因为“窗口期”感染所致。目前,存在窗口期的病毒不只是艾滋病毒,常见的还有乙肝、丙肝、梅毒等多种病毒。然而,窗口期检测属于人类医疗水平的局限,在侵权责任法上不属于具有可非难性的过错范畴。对于无过错输血情形,我国的医事特别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该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侵权责任法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来救济受害者的损害,而赔偿的最终依据限于过错行为及无过错的法定行为,而无过错输血既不属于过错行为类型,也不属于法定的无过错行为类型,因而在侵权责任法领域难以找到“赔偿”的法律依据。

当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也规定了损失分担的基本原则,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分担对损害的救济是有局限性的,而且能否适用于医疗损害领域在学术界及实务界尚存争议。


输血感染相关词条

  • 医源性感染

    医源性感染是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凡是在医疗、护理、预防过程中由于所用医疗器械、设备、药物、制剂、卫生材料、医务人员手或提供医学服务的环境污染导致的感染,均应称为医源性感染。

  • 无过错输血感染

    无过错输血感染是指医方在输血过程中,遵守了临床输血规范和技术要求,充分履行了对血站所供血液的形式审查义务,只因血站供血业已被污染而发生的输血感染。因此,医方对该输血感染无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

  • 感染性疾病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感染性疾病,是指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 实验室感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 医院感染暴发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 医院感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 输血医疗事故

    输血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输血中违反相关法规、制度和技术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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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