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能达到破产的要求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的破产法明确将破产原因定义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此种情况下所指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实则是当债务人面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时,由于丧失清偿能力,无法以财产、信誉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偿付这一客观存在的经济状况。 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债务人明显失去清偿能力,无法通过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途径来清偿债务; (2)债务人无法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经届满且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者大部分债务无法清偿的状态必须是持续性的; (4)无法清偿的债务并不仅仅局限于金钱债务。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态度,例如只规定了当国有企业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时才会导致清偿不能成为破产原因,从而排除了因其他原因导致清偿不能时实行破产的可能性。 然而,这种立法模式不仅缺乏科学性,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在《破产法(草案)》中,我们将破产原因重新界定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删除了"经营管理不善"和"严重亏损"的限制条件。 尽管破产界限是法院裁定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但是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都应该被宣告破产。 为了满足社会政策的需求,各国通常都会设定一些特殊情况,这些情况下即使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也不会被宣告破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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