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普通保证与共同保证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共同保证中,债务方没有优先抗辩权,即不得以债权人有无已向主导债务人发起诉讼或者仲裁作为其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依据; 然而,在普通保证中,保证人具备优先抗辩权,也就是说,若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有权援引主债务人的资产是否已被要求强制执行的事实或者所设定的物保是否已被强制执行等理由来反驳,从而拒绝履行责任。 其次,共同保证通常由法律明文规定或者由当事人之间约定,如果没有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话,也应按照共同保证对待;而普通保证主要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最后,共同保证的担保效力更为强大,对于债权方非常有利,同时也使得保证人必须承受更大的负担;相比之下,普通保证的担保效力较为弱化,保证人在此过程中所背负的压力相应地减轻了许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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