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这两种重要概念之间的显著差异,我们可以从如下两个层面进行清晰的理解:
首先,先履行抗辩权通常是指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面对先行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未能履行或履行职责存在瑕疵时,行使的对抗权利;相比之下,不安抗辩权则往往是由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针对后履行义务的一方预期无法或者不能够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时,采取的对抗策略。 其次,在先履行抗辩权得以施行的情况下,参与其中的各方必须各自承担相应的负债责任,并且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形成对等的交换关系。 只有在此条件下,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遵循约定进行尽职履行其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才有资格拒绝接受对方要求自己继续履行义务的请求; 然而,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案例中,尽管同样涉及到两方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情况,但是,就现行法暂无明确规定指出,这里双方所负担的债务必须具备对等的交换性质。 换言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倘若决定运用不安抗辩权,实际上并非单纯地针对后履行义务一方未能履行其承诺造成的效果。 此外,此类对抗行动与后履行义务一方的实际行为之间,也未必会呈现出直接的关联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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