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的三种类型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同时履行抗辩权,系指双务契约的当事一方,在相对方尚未为对等的给付行为前,享有拒绝自身支付责任的权利。
此项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理学层面的依据,源自于双务契约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其成立阶段的关联性而紧密相连,若其中一方的债权债务未能确立或失效,则他方的债权债务也将因此无法得以确立或生效。 由此可见,这种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各契约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各自承担的债务,在任何一方未实际履行或未能提出具体履行方案前,另一方可有权拒绝履行自身义务。 2、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合同各方当事人均需偿付债务且存在着先后履行次序的情况。 如果先前履行的一方未能如约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后续履行的一方可据此以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其履行请求。 同样地,若因提前履行的债务人所采取的履行措施不符合预先的约定,其后的债权人亦可以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不同意其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之间设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条件下,先行履行的一方有明确证据证明另一方已经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权利在对方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未能提供充分担保之前,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中的债务义务。 设立该种抗辩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行为的发生,进而促进对方当事人督促自身履行债务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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