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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减刑假释是利大于弊吗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一)长处方面:
1.减刑及假释之设计出发点在于对犯罪者实施教育与矫正行为,引导他们积极反思及悔过以重新开始。
2.通过在刑法中的明文规定将减刑确立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可有效地激发正在服刑的犯罪者积极改造自我,认真反省自己的罪行,走向新生之路。
3.将假释视为刑罚执行体系之一部分,其目的在于推动囚犯改造并融入社会生活之中,进而对降低犯罪率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短板不足之处:
1.以悔过表现作为减刑、假释的主要评判标准,主要依据是计分考核模式来进行评估,然而在此过程中,监狱干警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定权利,因此无论怎样精确定义考核准则,仍无法完全避免权力滥用的问题。
2.由于教育和矫正成果需借助于实际的考核分数来判断,因此,直接导致了那些能够获得更高得分的囚犯更易于获得减刑或假释资格。
在实践中,那些思维敏捷、善于伪装以及有着清晰目标的囚犯通常可以获得较高的考核分数;
相比之下,那些真诚改造自身但缺乏特定技能且行动较为迟缓的囚犯,其考核分数往往相对较低。
职务犯罪被捕入狱的罪犯在获取减刑、假释上相较其他人更为容易,除了其他人为因素以外,这也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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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