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合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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