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呢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用;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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