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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呢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律师解析: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用;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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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22:2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