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票据追索权本身的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七条
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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