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山妹妹借钱不还要坐牢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债权人未能依照先前约定的期限实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时,依照约定或是国家依法确立的相关规定必须要支付滞纳金。
换而言之,如果这份中山少女签署的借款合同一旦发生借贷逾期,她有可能要承担逾期利息这种额外的费用负担。 但是否会面临法律指控并面临牢狱之灾(也就是说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尚需考虑具体情况而定。 假如在这份借款合同中有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的条款,其中包含了可能的刑事处罚,那么这位中山少女或许就需要承担由此而来的刑事责任。 反之,如果借款合同中并无对违约责任有清晰且细致的刑事处罚条款,又或者这位中山少女的行为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这样的话,也许她将不会因为此种借贷行为而触犯刑事法规,也就无需进监服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于那些未按照法院裁判文书、裁决以及其它法律文件所指定的期间内恪守向他人支付金钱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他们应该在滞纳履行期间内支付双倍的债务利息。 因此,若这位中山少女在法庭做出最终判定之后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她都有可能要承担滞纳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费用支出。 归结到底,这位中山少女是否会面临牢狱之灾,其实这取决于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她本人是否触及了相关法律规定。 若借款合同中有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的刑事处罚条款,或者她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那么她很可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否则,她可能只需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支付逾期利息和滞纳履行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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