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借条法院不认可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常见的针对出借款项所引发争议的原因:
1.以借款为名,实则要求对方作为“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进行支付; 2.在借款过程中,款项被用于非法用途; 3.对于债务追讨已经超出了借条所规定的法定诉讼时限; 4.借款行为存在着无效性; 5.仅有借条而无真实现金交付的情形; 6.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范围; 7.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也同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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