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复印件是否有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借条的复印件经与原件进行仔细的比对核查后,结果无误,那么该复印件便具备了完整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若经过比对发现其与原版的内容有所出入或者无法对其真实性作出确认,则该复印件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借条的复印件虽然较之于原件有着一定程度上的证明力优势,但相比较而言,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却不及原件。 对于出借方来说,若欲向法庭提出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他们必须同时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正式书面文件以及其他能够有效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 这类材料包括借款合同、收款凭证、还款计划书和还款承诺书等等。 除了这些基本的债权凭证外,出借人还需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详细信息,以充分证明自己已成功交付借款。 倘若缺少借款合同等书证类材料,则建议补充提供有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时间、地点以及资金数额等方面的其他证据,并且尽可能争取他人的见证或者提供相关证据线索。 若是涉及到有担保人或者抵押情况,就更应该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同或者能够证实担保事实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此外,若是有抵押行为的话,还需提供具体的抵押合同,以及完备的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总的来说,无论是已经签署的借条还是作为副本的复印件,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来使用和保存,以确保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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