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营养费怎么算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用的具体赔偿标准,须根据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意见而得出。
具体表现如下: (1)当受害人仅仅具有轻微的受伤情况而且无需住院治疗时,便不能认定存在营养费用的赔偿需求。 然而,若受害程度较重达到轻伤及以上级别,则应当对其支付营养费用,相关的赔偿期限应从受害发生之日开始至伤势基本康复之日结束。 (2)确定营养费的赔偿数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医方的意见,不仅要明确患者是否需要特殊的饮食护理以促进病情恢复,且关于营养护理所需时间等事宜亦需明确叙述。 医疗机构的建议被视为参考的重要前提条件,只有在医疗机构意识到需要补充营养并给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下,才能将此作为主张营养费用的依据;若医疗机构未能就此类情形做出明确的营养建议,那么可推断该患者不需要额外的营养护理,因此不应当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详细计算公式如下: 营养费用赔偿额=根据医疗机构推荐的实际消费水平所产生的费用。 另外,营养费用的赔偿标准还可以参考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用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的比重来制定。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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