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起诉离婚和男方起诉有什么不同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就女儿执意请求离婚以及儿子主动提起上诉这两种情况进行比较,在法律流程及实体权益的理论架构下并无明显的实质性差别,但是关键取决于哪一方首先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细节差异。 例如,当事人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任何过错行为的话,那么由他们首先发起诉讼的一方往往在为自身争取权益方面表现得更为积极主动。 至于子女抚养权的最终归属问题,主要是依据维护子女最大利益以及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等因素来做出判断,而与究竟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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