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情形包括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一个家庭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某位家长因为自身的身体状况出现了严重病症或是因为伤害而导致丧失了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时;
如,这位家长被诊断出罹患如乳腺癌、肺癌等重大慢性疾病,使得他/她无法对孩子的日常成长以及学业表现进行有效的照料。 此外,如果这位子女共同生活的家长在履行抚养义务方面不能做到尽责,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他/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例如频繁地对孩子施以暴力,或者对孩子的生活需求漠不关心。 同时,若一名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达了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明确意愿,并且这位另一方也具有抚养这个孩子的经济实力和实际能力; 那么,这也可以成为变更抚养权的有力理由。 另外,如果出现了其他合法合理的原因,如抚养人因为工作调动须前往异地工作较长时间等等,这些情况都可能作为改变抚养关系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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