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应如何确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相关法律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的规范,抚养孩子应当在最利于未成年孩子成长的原则指导下,综合考虑各方抚养的能力与条件等诸多因素,严谨地进行处置。
在尽量维护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下,家长们是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互相轮流照看孩子。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若双方都有意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通常会根据下面的规则来决定: 1、针对未满两岁的孩子,通常是由母亲来抚养,当然也有些特例会被考虑进去: (1)如果父母双方达成共识选择让父亲来抚养,同时也要保证这样的决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2)倘若母亲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重病,使得孩子无法与她共同生活; (3)如果母亲在有抚养条件的情况下并不尽责,然而父亲坚持要孩子跟随他生活; (4)最后,假如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孩子确实无法跟随着母亲生活。 2、至于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儿童,若某一方出现了如下情形之一,则应该被优先考虑: (1)已经采取绝育措施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再具备生育能力; (2)孩子已经跟随其生活很长一段时间,而改变生活环境必然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 (3)如果没有其他任何孩子,但是另一方却有其他的孩子; (4)孩子跟随其生活,能够有助于他们的成长,但是另一方可能因为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等重大疾病,或者出现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所以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并不适宜。 另外如若双方提供给孩子的生活条件相比之下相当,然而孩子单独跟随着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已经共同生活很多年,而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又有心并且有能力去照看着自己的孙子或外孙子(女),那么这便可以作为孩子归属于某一方抚养的优先考虑条件。 3、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如何确定的问题,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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