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能否要求赡养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之后,女方并没有法定权利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夫妇间并不存在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 在处理离婚事宜过程中,若女方处于经济困顿阶段且具备经济能力的男方应该提供适当程度的财务援助,相关援助额度需男女双方共同商定,若无法达成一致则交由刑事法院作出裁决。 依照我国新修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若离婚时一方经济状况较为艰难,而另一方具有经济承受力,那么该方就应当提供适当的支援。 具体援助方式需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能取得满意结果时,则由我国刑事法庭作出最终审判。 同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凡出现以下五种情况之一者,致使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严重损失赔偿的请求: 1.重婚行为; 2.与他人同住一处; 3.施以家庭暴力的严重行为; 4.对家庭成员进行恶意伤害或折磨、抛弃家人; 5.其他重要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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