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唯一能够停止行使探望权的原因在于这可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即使成为了探望权人,但如果他们未能承担起支付抚养费用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作为终止探望权的正当理由。
关于探望权的终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已经出现了法定的终止事由才能作出相应决定。
尽管民法典并没有详细列举出每一种情况,但明确提出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这种概括性的基础原则。
假设探望权人与其所育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以至于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抵制其探访;
或者在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存在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侵权或犯罪行为,且对子女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失的情况,那么这些都可以视作法律所认可的停止探望权的合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