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是否有可能重新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夫妻离婚之后的任意时间点上,无论一方或是双方的实际情况或抚养能力出现了显著的改变,均有权向法庭递交申请,希望能够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过程中,通常是由原有的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如果协商无果,那么便可诉诸法律,请求法院依据相关程序及规定作出裁决。 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法庭将会支持对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1.与子女共同相处的一方因为罹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导致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抚养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职责,或者有明显的虐待子女行为,且这种行为已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不良影响的; 3.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倘若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也具备充足的抚养能力的; 4.存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适当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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