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多年后,孩子的抚养权能否更名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即使在离婚多年之后,孩子的抚育权利亦可进行变动调整,只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实现。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改变抚育权利: 1.已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之中的某位,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或是由于身体残疾等原因而无法再继续尽心尽力地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2.同样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中的某位,尽管他/她并不存在故意疏忽或是虐待子女的行为,但他们的这种生活方式却无疑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的影响; 3.当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八岁时,他们表达出自己的意愿,希望能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这位新的生活照顾者显然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养育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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