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问题应如何解决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当事人拥有自主选择权。
我们观察到,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采取以下两大策略: 第一种是一次性结清,尽管有些人主张对此进行审慎处理,但鉴于现代人的经济收益水平显著提升,工作职位变动频率极高,同时也为了有效提升法院的执行效益,大量的法院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普遍采纳了这一做法。 大量的诉讼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同并接受。 而第二种则是分期付款以及实物抵扣。 其中,分期付款通常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或者年度来确定,实物抵扣则常常适用于那些下落不明的子女父母。 对于一次性付款和实物抵扣的具体操作方法,通常情况下会在子女满十八岁之际停止执行,具体金额则根据子女在满十八岁之前每月或者每年所需的抚养费数额,再乘以上述期限,得出总费用,然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然而,如果子女抚养费的法律效力产生后,家庭生活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如经济状况变差,抚养能力减弱,社会实际生活状况恶化)而出现变动,那么子女便有权提出申请,请求提高、降低甚至豁免抚养费。 子女提出提高抚养费的理由可能包括: 原来设定的抚养费数额无法满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需求,或者由于子女生病、上学等原因,实际花费已经超出了原有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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