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未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用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行为。
然而,若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该种做法则得以例外允许: 首先,若双方当事人能就此达成共识,子女可由其中一方独自抚养且另一方无需承担相关抚育责任,在此过程中,也不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响,那么上述一方便可有权选择暂缓抚养费的支付; 其次,若提供抚养费方长期处于疾病缠身或丧失劳动能力状态,缺乏经济收入来源,无法按照既定约定或法院判决的金额履行支付义务,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担负起这一重任,并具备相应抚养能力时,另一方也可以暂不承担抚养费用的支付; 第三,提供抚养费的一方如在履行合同条款过程中触犯刑法,被收治入狱或劳动教养,导致其失去收入来源,无力完成抚养费的支付任务。 待其重新获得人身自由以后,倘若有了稳定的经济收入,理应按照原先的约定或判决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第四,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若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其继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用表示愿意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承担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的抚养费用可适当降低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父母拒绝承担抚养责任,那生父母方面需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不能有任何折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