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民法典28条规定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明文所载,在确定了监护人的顺序之后,更加迫切地需要进一步对各类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界定。
首要的是,配偶作为首要的监护人,应该担负起照料被监护者的重大职责,同时需保证给予被监护人生活上以及精神方面的充分支持。
接下来,父母及子女应当作为次要的监护人,他们应当积极主动投入到被监护者的日常生活中去,确保为其提供所需的教育、治疗及经济上的呵护与扶持。
假若被监护人无适当的配偶、父母或是子女可用,属于那些近亲关系范畴内的人群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等人便可视为合适的后备监护人。
他们需具有充分的能力和高涨的意欲去肩负照顾被监护人之重任,于必要之时代行父母所享有的法定代理之权。
除此之外,假如尚未存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监护人,同样可考虑由那些愿意担当监护任务且已得到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认同的个人或者组织来承担这一重任。
这些个体或者组织或可能包括社区志愿者、公共福利机构甚至是专业的护理机构等等。
在他们承担监护角色之前,必须经受过相关部门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他们拥有适当的能力和丰富的资源去胜任这一监护工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2 1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