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刑事拘留最长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严格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程,若公安部门认为被拘留者构成犯罪,并且有必要将其进一步拘禁,应该在拘留之日起的第三天至第七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要求进行审查及批准。
然而,如果在极其特殊且必要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案件不受延误,提请审查及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内。 特别对于那些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提请审查及批准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最多三十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因此,总的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十四个工作日; 而对于那些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拘留的最长期限则可以达到三十七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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