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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残疾人监护人其他近亲属不愿做监护人怎么办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涉及到残疾人士抚养监护问题时,若亲近的直系亲属之间发生争执,首先应该倡导协商机制,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旨在最大化维护残疾人士的各项合法权益。若经过谈判无法达成共识,则应转交至残疾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中进行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倘若对该指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构明确监护权的归属。在这个过程中,监护员的选择范围将包括配偶、父母和成年兄弟姐妹等人。换句话说,如果上一顺位的人员在监护能力方面存在缺陷或其情况明显不适合被监护者,那么法院将考虑选择下一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为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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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1:5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