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抚养方则负有相关协助义务。
有关探望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及时间安排可由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共识,若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予以裁判明确。 2、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有效沟通,充分表达自身的不满情况,以期达到相互理解与协商,并共同重新制定更合理的探视方案。 如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支付抚养费用同样是不可回避的责任和义务。 3、在夫妻协议离婚时,若对探视权事宜未作出详细规定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有权接受子女探望的一方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待法院依法做出裁决后方能得到圆满解决。 4、无论此前是否有法院作出关于子女探望权事项的有效裁决,均可参照本法条规定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加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