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探望权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温馨提示】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比较紧急,请直接拔打电话或是点击咨询按钮进行在线快速提问,帮助你更快的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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