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问题 | 无效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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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效合同的特点 1.违法性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无效合同的确认中,应当注意如下几点问题: (1)合同违反的规定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这些文件为依据判断合同无效。但是在考虑地方性法规、规章能否作为判断无效的参考时,第一,应当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上位法制定的,但上位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上位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作为确认的参考。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权地方或某部门做出解释,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授权做出解释,那么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参考。第三,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旨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当然,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也可能仅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导致合同必然无效。 (2)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强制性规定这一限制,目的是要严格区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对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违反强行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强行法规可分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两种。强制规定者,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禁止规定者,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而禁止规定可再分为取缔规定及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禁止性规定与强制性规定是不一样的。从我国合同理论和实务来看,大多没有严格区分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我们认为作出这种区分还是必要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人们必须为某种行为,而后者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 (3)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从实践来看我国法律法规确定了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在认定合同效力时,有必要在法律上区分何为取缔规范何为效力规范。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标准: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第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应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例如,关于预售商品房的登记主要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所以要求办理预售登记的规范,应属于取缔规范,非效力规范。没有办理登记不应导致合同无效。、一般来说,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的合同,而违反了取缔性的规定,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不一定宣告合同无效。这就需要区分违法和合同无效的概念。违法从广义上说包括了违反效力性和取缔性规范的行为,但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只有部分违反取缔性规范的合同才有可能成为无效的合同。 2.自始无效性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得承认此类合同并对之加以保护。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前的状态。 3.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即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能依据合同,也不能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当事人也不能履行。如果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 4.无效合同当然无效 由于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因此无效合同无须经过当事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确定其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审查,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与效力未定合同之区别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的合同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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