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登记是否需要提供离婚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再婚,顾名思义,即是在前任配偶离世或者离婚之后,重新寻找新的伴侣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婚姻注册,从而组建新的家庭。
如同结婚流程正常开展时所要求的那样,当中涉及的男女双方需要精心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然后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结婚手续。 对于再婚者而言,他们必须携带离婚证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定,经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仔细审核后,方可获准颁发结婚证书。 以下为您列举了再婚登记所必备的具体材料清单: 首先,当事双方都需要提供各自的常住户籍本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申请人须填写一份声明,明确表示自己无配偶关系且与对方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 第三,需要向婚姻登记处提交三张近照,尺寸为二英寸半身彩色免冠合影; 最后,已经离婚的人士还需要出示离婚证书、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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