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罪立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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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占罪概述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名的设 立,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刑法对公民财产权利重视程度提高的标志。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侵占罪有着独立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明知是自己合法持有的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 埋藏物,据为己有。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 不退还所有人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是法定刑较低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犯侵占罪的,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仅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财产犯罪中,侵占罪因性质不如其他犯罪恶劣且处刑较轻不为大家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该罪涉及民法上较为复杂的“物”、“占有”等概念,在具体认定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分上却是问题较多的一个罪。 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所谓埋藏物, 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 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 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 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 (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 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 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 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 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 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 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因此将侵占罪列为法院直接受理 的自诉案件。将侵占罪作为自诉案件来处理,是考虑到侵占罪是一种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性质较为轻微的侵财犯罪,作为自诉案件来处理,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自行和 解,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之间的安定团结,同时,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查办和打击严重的形事犯罪。因此,有观点主张,“在任何情况下,侵占罪都不应 存在公诉问题。即使是被害人受 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诉,而由检察机关代为起诉的,仍然是自诉而不是公诉”。但是从修订刑法实施几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出现了诸多当初立法时未曾考虑到的问题。 四、侵占罪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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