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应该如何理解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尊敬的读者们您好!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助的义务”。
这一定义所称的“扶助”,主要是指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俩应该在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彼此关照,在财务上相互支持,并在心理层面形成彼此依靠的对象。 扶助的责任承担,不仅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和延续的基础,更是对夫妻共同生活的可靠保证。 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够随便作出选择或放弃。 其产生根源来自于婚姻的合法效力,对夫妻两方面来说都是平等的,不会受到情感状况的影响。 然而,夫妻间的扶助也并非任意的,如果想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需要满足"需要被扶助"的条件。 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被扶养的一方已年迈、残疾或失去劳动力且没有其他任何经济收入,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之中。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以一方失去独立生活能力作为判定标准。 同时,需要限制在另一方有实际能力履行为前提。 换言之,当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时,亦要考虑到另一方是否具备提供该份负担的实际能力和经济实力。 与此同时,这种义务与债务的履行仍然存在显著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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