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问题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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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指农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所产生的补偿费的分配纠纷。 征收方征收土地后依照安置方案确定的款项及数额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发包方,发包方在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其支付给相关权利人,在没有支付或支付不足、支付错误等时就会产生纠纷,形成诉讼。 二、类型农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所产生的补偿费分为三个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因此产生的纠纷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该类纠纷可细分为三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和安置补助费分配纠纷。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审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是对所有者因实际投入产生损失的补偿,因此依据该条规定,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 (一)在承包经营权未发生流转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当支付给承包方; (二)在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时如何支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以转让、互换、入股方式流转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当支付给权利受让方;以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支付应首先看双方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三)承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该项费用的前提是发包方必须已经收到了该项费用; (四)原告应当是承包方(或流转后的承包方)。在诉讼时以农户为当事人,农户代表人代表农户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2、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3、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这三种情形是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正常顺序,三者是递补关系,不能打乱。非农户为当事人的直接为以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当事人。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纠纷的审理第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补偿,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自治权,“分与不分”、“分多与分少”均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应当将“制定的详细方案内容”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讨论后形成决定(决议等),村委会及村民均应当执行该决定(或决议)的内容,因此,村民对决定中确定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向村委会或行政部门反映,人民法院不应当干涉到村民自治领域。 第二,就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没有分配方案或办法,或分配方案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民提起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者意见是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现实中存在两委班子的几个成员研究或村支书、村主任商量决定形成分多少、分给谁的情形。按照人民法院不应过多介入村民自治的原则,这类案件也不宜受理。没有合法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就没有处理的参考依据,因此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处理。 第三,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大量村民不满现征地补偿费标准偏低现实,并引发社会矛盾应引起高度重视,此类争议因其不属于民事诉讼同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一规定既不考虑农民30年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也不考虑土地被征收后政府获得的高额土地收益,使农民得到的补偿与土地的市场价值产生巨大差异,影响着政府在广大农民心中的信誉和形象,因此应当建议尽快修订补偿标准。) 第四,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制作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不能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能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存在这种情形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能否诉讼确认其效力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者意见是可参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内容赋予半数以上村民享有确认其效力的起诉权。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一旦依据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赋予决议效力时,人民法院不能代替村民会议作出新的决定,仍然由村民会议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议定。如同司法权对行政权审查时应遵循的原则一样(司法权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但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司法权可以审查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制作出的决议,但不能代替其作出新决议。二是,在对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注意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土地补偿款只分给或多分给被征地农户”、二是“绝对的权利义务对等”,按照给村集体贡献大小分配(土地是一种资源,它的形成与成员个人的劳动或贡献大小无关,土地补偿费实质上也不是一种收益,不能按照收益分配原则即贡献大小分配)。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37号文《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强调要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意见并没有明确对分配方案已经实行差别待遇的应当如何予以保护?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五,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应当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不针对个人针对农户分配的农户内部成员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当如何处理?作者意见是同农户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分户不宜分割一样,家庭承包户是一个共同生产生活体,其生产资料及其他财产均为共同共有状态,按照共同共有物法律规定,在只有在共有关系解体时才能分割共有物,因此,不分户诉讼请求分割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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