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去世,母亲健在,母亲怎样取得房产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尊敬的各位人士,请您注意,若有亲人不幸离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其遗产的房地产,除非遗嘱另有安排,否则将由其寡居的配偶得到其中的一半,而余下的一半,则需由其配偶及在世的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分享。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确立房地产继承人的身份,各位亲属务必本着和谐沟通、尊重他人权益的态度进行协商,只有得到所有继承人的一致赞同并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后,才能向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房产继承公证请求。 在此过程中,我们建议您准备以下材料以备不时之需:首先是被继承人的逝世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以及死亡注销页; 其次是有关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以及对该房产进行价值评估的单据; 此外,您还需要带上全部合法继承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正式继承人应包括:过世者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 以及所有与婚姻状况、生育事宜有关的证件,例如婚姻证书、离婚证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明、户口卡、销户卡等相关资料; 最后,对于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也不能忽视。 我们相信,准备充分、步步为营会有助于您顺利完成房产继承公证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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