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后,婚前房产的继承权归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婚前财产以及再婚后财产的处理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并未进行过特别的约定,那么这些财产将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到一点,即无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其再婚配偶的婚前财产,只要没有进行过特殊的约定或者协议,都是属于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在他们不幸离世之后,这些财产便能够被作为他们的遗产进行继承分配。 同样地,对于再婚配偶而言,如果他(她)的身份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自然也就享有了对另一半财产的继承权,既包括被继承人的婚前财产,亦包含其去世之后的所有遗留财产。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二婚的配偶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也直接影响到其继承权的问题。 在这个前提下,关于遗产的继承顺位,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继承遗产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继承仪式开始之后,财产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则不能参与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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