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遗嘱是否属于严重情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伪造遗嘱的界定,它乃是指以被继承者的名义捏造虚假的遗嘱文件;
而篡改遗嘱则是在被继承人已有的遗嘱基础上进行变更; 至于毁灭遗嘱,也被视为一种破坏性的行为,即彻底清除被继承者所设立的遗嘱记录。 在衡量是否应当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时,关键之处在于确定伪造、篡改或毁灭遗嘱行为的严重程度。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继承人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并因此损害了缺乏劳动力且无稳定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导致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那么便可判定这类行为确实非常严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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