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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弃继承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继承权的放弃,又称为毕予论,是指继承权人自继承起始直至遗产处置完成之日这段期间内,享有的自行决定是否放弃自身的继承权及其应得份额的意愿表达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继承开始后,若继承人有意愿放弃继承,应当于财产处置完毕之前以书面方式表明明确态度;
如未作表示者,则视为默认接受继承。
至于受遗赠之人,亦须在得知自己将继承遗赠之物之后的60日内,向遗赠人做出接纳或是放弃接受遗赠之意。
逾期未作表示者,可视为放弃受遗赠。
1.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明确继承权放弃需遵循以下几项特定要求: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晓自身将会获得遗赠之后的60日内,对这份遗赠做出接受或是坚决放弃的表示,并且未能对遗赠进行表态的,可以视作已经自动放弃接纳遗赠之使用权。
2.鉴于继承权放弃系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通常仅容许当事人亲自主导,而不可由他人代办。
然而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例如当继承人的身份被界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有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便可能需要借助代理发挥作用。
然而,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应对每一情节进行个别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如果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仅仅包含积极的遗产,那么继承人的继承行为便等同于纯粹获得利益的法律行动,此时应依照赠与合同中关于未成年人单纯受益的赠与情况进行规范,严禁法定代理人取代被代理人选择放弃继承,以此来保障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得到妥善维护。
其次,倘若在总括继承中所继承的消极财富超过了积极财富,那么继承行为就意义不大,甚至可能带来损失。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同意让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的权利。
3.为了避免产生纷争与不必要的麻烦,在实践当中,必须严格遵守放弃继承权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这一原则。
4.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继承权不能被分割成若干部分进行放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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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