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私立遗嘱的有效性问题,我们需要深入考察它是否符合遗嘱生效的各项基本条件:
首先,遗嘱的制定者必须具备完整且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制定者所表达出来的意愿必须是发自内心的真实表达。 而当一个人的意愿发生不真实的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以下五种情形: (1)受到逼迫或威胁进行遗嘱设立的情况; (2)由于受骗而形成的遗嘱; (3)非遗嘱制定者或遗嘱继承人伪造的遗嘱; (4)被他人恶意篡改过的遗嘱; (5)在精神状况欠佳或者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订立的遗嘱。 此外,遗嘱制定者对于遗嘱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权资产必须拥有绝对的处置权力。 最后,遗嘱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遗嘱中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都将使其无效。 这里所述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三点: (1)遗嘱中的条款剥夺了那些处于无工作能力及生计困难境地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2)遗嘱未给还未出生的孩子预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遗嘱内容与其他适用法律相背离。 除此以外,遗嘱的形式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规矩和规范。 目前合法且常用的形式包括公证、亲笔、代书、录音、口头等多种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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