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哪些遗嘱为准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遗嘱人分别以若干种不同的形式订立了几份互相冲突、矛盾的遗书,同时存在经公证处公证确认的遗嘱文件的话,那么这些遗书中的最高效力将归属于最后所订立的那份经过公证的遗嘱;
而在缺乏上述经公证的遗书的情况下,则优先考虑和采纳遗嘱人在生前以合法、公正的途径所订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作为最终的执行依据。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所谓“遗嘱”乃是一种当事人在生命历程中所采取的合法行为,即他们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之内,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自身财产或者其他事务进行个人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 一旦遗嘱人离世,这份被创造出来的遗嘱便立即生效成为法律效力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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