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信罪有过取现金行为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明确规定,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核心要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须明确知晓被利用者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具体刑事犯罪行为; 其次,其必须为这些网络犯罪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及相关协助; 最后,其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为这类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同时,还涉及到提取现金的行为,则可能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洗钱罪,具体情况需视其行为性质和目的而定。若犯罪嫌疑人提取现金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反之,若犯罪嫌疑人提取现金的目的在于对犯罪所得进行清洗,从而掩盖其非法来源,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洗钱罪。在判断是否构成AICAC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且为他们提供了技术支持或帮助。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提取现金行为是为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成为AICAC的一部分。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提取现金行为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或者无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洗钱罪,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不会对AICAC的构成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总的来说,是否构成AICAC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知、客观行为及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提取现金行为是为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AICAC的一部分。反之,如果这种行为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洗钱,那么它就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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